樊学锋律师亲办案例
一对年轻夫妻因交通事故受伤
来源:樊学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7
浏览量:1525

   2010年12月24日上午,俞某驾驶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从宜宾市下江北往南岸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长江大桥北引道时,避让右侧高某驾驶的电瓶车后,与胡某驾驶的广汇公司所有的川Q出租车相撞,相撞后出租车尾部又将电瓶车撞翻,造成三车受损,出租车、电瓶车驾驶员及出租车乘客李某、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1年1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五大队出具了公交认字(2011)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个出租车驾驶员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任。

   余某在宜宾蜀南医院治疗了118天,用去医疗费36394元。李某在该院治疗了12天,用去医疗费12719元,后被转送到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14天,用去医疗费26852元,后又被送回宜宾蜀南医院住院治疗92天,用去医疗费11554元。

   出院后,余某和李某找到樊学锋律师,请求该律师代理他们的案件。樊学锋律师了解到,余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户籍所在地为珙县孝儿镇和沐滩乡农村,但二人长期在宜宾市翠屏区大观楼某市场做小生意。由于按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的差距很大,樊律师认为该二人可以争取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因此,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为了帮助该二人获得更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樊律师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李某和余某在宜宾市区居住和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二是对二人出院后的器官功能障碍、护理依赖程度、劳动能力、后续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樊律师联系司法鉴定机构对二人进行司法鉴定,李某被鉴定为四级伤残,余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三是计算二人的各个赔偿项目和各个项目的赔偿金额,争取更多的赔偿项目,计算更高的赔偿金额。随后,樊律师代理二人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67953元,余某36672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李某177134元,支付余某88410元,支付出租车公司垫付的医疗费87519元。被告出租车公司支付原告李某99111元,余某53487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

     至此,余某获得的赔偿总额为214964元,李某获得的赔偿总额为398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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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林家巷83号宜宾市司法局二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樊学锋
  • 执业律所: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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